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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11亿被判处死刑,金融巨贪白天辉案释放什么反腐信号?

近年来,在金融反腐案件当中,出现了许多巨额贪腐的状况 。有死刑判决 。这又一次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所拥有的震慑力 的关注 ,以及对司法实践的注意 。

贪腐金额触目惊心

就已公开的案件情形而言:一些身处金融领域的官员,其涉案金额超出了常人能够设想的范畴。比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赖小民,他在受贿、贪污等方面的涉案金额,多达17.88亿余元。其下属白天辉,在2014年到2018年期间,同样借助职务给予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财物达11.08亿余元。在这些数字背后,存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并且存在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态势。

这种巨额贪腐状况,常常跟特定的职权、繁杂的金融操作紧密关联在一起。他们凭借项目收购、企业融资等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兴许还有影响力,为特定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并且在这个过程当中收取巨额的“回报”。他们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特性,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的损害是长期且深远的。

“四个特别”的死刑标准

身处司法实践的范围之中,针对贪腐犯罪去运用关于死刑的适用原则,是有着颇为严格的标准的。按照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定要同时满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以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还有“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以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四个特别”的要求。这可不是简单的数额相加之事,而是针对犯罪行为整体危害程度的综合考量。

赖小民案是符合这“四个特别”的典型实例,白向晖案也是符合这“四个特别”的典型例子,他们犯罪涉及数额远超普遍拥有的标准尺度,他们利用国家金融机构体系里职务便利形式实施犯罪行为,其引发社会影响恶劣程度极高,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峻破坏,对国有资产安全构成严重损害,其所导致损失数量难以进行估量计量操作。所以,法院给出了判定结论,判定结论表明,他们所犯下的那种罪行,处于一种情形状态,这种情形状态是“极其严重”的 。

重大立功与量刑权衡

在白天辉案里,存有一个需予以注重的细节,即他有揭发其他人物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状况,还做出了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且致使查证处于属实的状态,呈现出重大立功的表象。依照法律给出的规定,这种情形,是法定的可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体现出法律有鼓励犯罪之人进行悔过自新,以及助力打击犯罪的导向。

然而,法院在进行最终裁量的时候指出,要全面考虑其受贿犯罪的事实,以及该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还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现并不足以使其获得从轻处罚。这非常明确地表明,在“罪行极其严重”这样的前提条件之下,个别能够从轻处理的情节无法抵消犯罪整体所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司法的天平最终向着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那一方倾斜 。

死刑的司法实践与信号

经历一段时间之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实例,在实践这个特定范畴内,呈现出减少的态势,然而,这种减少并不意味着不再使用,赖小民、白天辉被判处死刑,这清晰表明死刑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仍具实际适用性,它不是那种“准备好却不使用”的条文,而是担当着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严苛防线 。

这两起判决展现出一种情况 ,向全社会传达出一个信号 。这个信号有着特定指向 ,尤其是针对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官员群体 ,发送出了一个强烈且清晰的信号。确切地说 ,这个信号所表达的内容是 ,法律所划定的红线是绝对不被容许碰触的 。尽管当中存在着这样的情况 ,犯罪手段呈现出那种极为隐蔽的状态 。还有涉案金额达到了如此巨大的程度 。但只要出现像这样属于触犯国法 ,并且已经达到了“极其严重”这种程度的情形 。那就必然会遭受最为严厉的法律惩处 。而且这法律惩处里面还包含着死刑这样一种最为严峻刑罚 。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白、赖二人的死刑判决,先达成法律方面效果,其严格依现行法律执行,针对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犯罪行为,做出与他们罪责匹配的刑罚评定,维护了刑法的严肃及权威性,如此依法裁判必然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确保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状态 。

与此同时,这样一项判决,造就了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成效,它强有力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深度推进反腐工作、严厉惩治巨贪的浓烈期待,彰显出党和国家坚决打击腐败行为、全力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该判决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公正以及反腐斗争的信心,实现了惩处犯罪与引领社会风尚的统一 。

“三不腐”体系的协同推进

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判处其极刑,此核心关键目的在于产生一股强大威慑力量,让那些潜在打算腐败的人不敢去腐败,这属于反腐败斗争中最为直接且有力的手段之一,它能使潜在腐败者察觉到犯罪成本极高,从而收敛行为止住腐败动作,是构建廉洁政治生态不可或缺的环节。

就是说,仅靠严厉惩处反腐败,无法实现目标。长期看,要把“不敢腐”的震慑、“不能腐”的制度管束、“不想腐”的思想培育融合。要不断完善权力行使监督限制体制,扎紧制度笼子,强化理想信念培育,三者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根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要怎样去看待,于当下这般的环境里面,依据法律应对个别极为严重的贪腐案件运用死刑,对于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来讲所具备的意义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您的想法,要是赞同本文观点亦请点赞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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